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本人設籍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並於本縣仍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或經本府評估有居住需求者。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承租本縣社會住宅及購買本縣幸福住宅(無相同性質之租金補貼)。
- 家庭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本縣當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倍(113年度為42,690元以下)。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動產及不動產價值未超過本縣當年度公告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有關動產不動產標準。
- 申請人及入住者關係以配偶及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為限且須為同戶籍。
- 申請人含入住人口數需為三口以上或經本府評估有居住需求者,方可提出申請。